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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案说法丨套用“借呗”资金转借他人,借款合同无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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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发布时间:2024-06-03 14:59:27 打印 字号: | |

在这个移动支付飞速发展的时代,网络借贷平台以其便捷、高效的特点,逐渐成为了人们生活中不可或缺的一部分。它们像一把双刃剑,既方便了我们的资金周转,也潜藏着不容忽视的风险。今天,就让我们聊聊关于网络借贷平台的一些话题,尤其是那些从平台上借钱后再转借给他人的行为,法院是如何判决的呢?

 

基本案情 

原告杨某某与被告赖某某系朋友关系,被告因工地需要资金周转,向原告借款,因原告自身无钱向被告出借,原告作为借款人于2020年3月17日通过数据电文形式与贷款人渣打银行(中国)有限公司签订《个人消费借呗·贷款合同》,贷款20000.00元,后原告将该款出借给被告,并于当日通过微信转账交付给被告,后原告按期偿还该笔借呗本息,并于2021年3月8日将该笔贷款本息结清,其中归还本金2万元,归还利息3560.00元。

借款到期后,杨某某多次向赖某某催要未果,遂向井研县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法院:1.判令被告偿还原告借款本金20000.00元整,从出借之日起支付被告支付宝借呗利息每日10元(年利率18.25%)至被告还清借款之日止;2.本案诉讼费用及原告因为本案而支出的路费100.00元由被告承担。原告当庭陈述,因无钱归还2020年3月17日的20000.00元借呗款项,其后原告第二次、第三次从借呗借款用于归还上期借呗贷款,目前尚有第三笔借呗贷款未结清,仍在产生利息。


法院裁判要旨

四川省井研县人民法院认为,原、被告之间虽有借贷20000.00元的事实,但原告出借给被告的20000.00元款项系从金融平台中借贷取得,系套取金融机构贷款转贷,故原、被告之间的民间借贷合同无效,即使二人针对借款利息、借款期限等达成了约定,也当然无效,被告因该行为取得的财产应当予以返还,故被告应向原告返还款项20000.00元,由于原、被告对民间借贷合同的无效均有过错,因此双方均应承担相应的责任,被告还应从2020年3月17日起按全国银行间拆借中心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向原告支付资金占用利息直至20000.00元款项还清之日止,原告主张被告从出借之日起支付原告支付宝借呗利息每日10元(年利率18.25%)至被告还清借款之日止的诉讼请求,无法律依据,法院不予支持。原告主张被告支付其为本案所支出的路费100.00元的诉讼请求,其未提供证据予以证实,该主张并无事实依据和法律依据,法院不予支持。

 

法官说法 

民间借贷中,出借人的资金须是自有资金,根据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三条“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应当认定民间借贷合同无效;(一)套取金融机构贷款转贷的;……”。“借呗”是重庆市蚂蚁商城小额贷款有限公司推出的一款个人现金借款产品(网络小额贷款),套取“借呗”的资金转借他人属于套取金融机构贷款转贷,借款合同应依法认定无效,合同约定的利息也归于无效。

本案中,原告杨某某向被告赖某某交付的借款本金并非自有资金,而是以“借呗”方式取得资金后再向被告进行交付,在原告已经归还该笔借呗借款的前提下,其向被告主张的利息是仍按照借呗平台借款利率为标准计算至被告还清借款本金为止,出借人套取金融机构信贷资金又高利转贷给借款人的民间借贷行为,既增加了融资成本,又扰乱了信贷秩序,此类民间借贷行为无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百五十七条“民事法律行为无效、被撤销或者确定不发生效力后,行为人因该行为取得的财产,应当予以返还;不能返还或者没有必要返还的,应当折价补偿。有过错的一方应当赔偿对方由此所受到的损失;各方都有过错的,应当各自承担相应的责任。法律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之规定,本案中,被方针对原告是从支付宝借呗平台套取资金后向被告出借的事情知情,故双方均具有过错,因民间借贷行为无效、被告应对借款本金向原告进行返还,虽双方针对该行为所约定或者认可的利息计算标准和金额均无效,对于出借人的损失,也应结合双方过错进行合理分担,本案中,原告的损失系被告未及时返还借款所产生的资金占用利息,故被告在返还借款本金的同时,应一并支付相应的资金占用利息。

 

法官后语

 

朋友之间帮忙是人之常情,但需量力而行,发生借贷时,要注意借贷行为是否符合法律规定,倘若为了朋友套取信用卡、银行贷款、或者通过“借呗”“花呗”“微粒贷”等网络金融平台取得资金而转借,一旦借款人不能及时归还款项,出借人不但要承担向平台还款的责任,还需要承担因从平台贷款而产生的高额利息、手续费,一旦与借款人出现了纠纷,会存在极大的法律风险,出借人想要追回利息等损失将无法可依;因借呗属于信用贷款,对用户的信用要求比较高,支付宝平台也会将个人使用情况进行汇总并上报到征信平台,若无法按时还款,可能会造成自身征信不良记录,甚至会面临平台方的起诉,且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七十五条的规定,以转贷牟利为目的,套取金融机构贷款转贷给他人的,违法所得达到一定程度的,构成高利转贷罪,将被追究刑事责任。在现实生活中,切不可为一时的疏忽和义气置法律于不顾,影响个人的工作生活。

 


 
责任编辑:井研县法院管理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