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键词:刑事 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罪 快递柜藏毒 毒品数量 共同犯罪
基本案情
被告人罗某某、张某某系夫妻关系,均系吸毒人员。2019年至2021年4月21日,罗某某通过微信与购毒人员商议贩卖毒品事宜并收取毒资,继而利用部分住宅小区安放的快递柜等快递放置柜存放甲基苯丙胺(俗称“冰毒”),然后将取件码发送给购毒人员。2021年2月起,张某某明知罗某某在贩卖毒品后,帮助罗某某与购毒人沟通联系、存放毒品、发送取件码,共同贩卖毒品。同年4月21日,民警从罗某某、张某某租住房内、某小区大门外的快递柜中查获“冰毒”共计13.28克。 井研县人民法院于2021年11月10日做出(2021)川1124刑初114号刑事判决:一、判处被告人罗某某有期徒刑十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八千元;二、判处被告人张某某有期徒刑三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三千元;对公安机关扣押在案的被告人罗某某的手机以及毒品等予以没收。一审宣判后,本案在法定期间内没有抗诉、上诉,上述判决已发生法律效力。
裁判理由
生效法院裁判文书认为:被告人罗某某、张某某无视国家法律对毒品的管制规定,明知是毒品而多次贩卖,其行为均已构成贩卖毒品罪,且贩卖甲基苯丙胺十克以上。在共同犯罪中,张某某起次要、辅助作用,系从犯,对其减轻处罚。依法以贩卖毒品罪判处罗某某有期徒刑十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八千元;判处张某某有期徒刑三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三千元;对公安机关扣押在案的被告人罗某某的手机以及毒品等予以没收。
裁判要旨
行为人通过微信商议贩卖毒品事宜并收取毒资,继而利用部分住宅小区安放的快递柜等快递放置柜存放冰毒,然后将取件码发送给购毒人员,构成贩卖毒品罪。
关联索引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347条、第45条、第47条、第25条、第27条